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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5-06 点击量:
【转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印发〈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2017〕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创新人才高地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5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人才优粤卡持卡人在我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和优惠便利服务。
     ● 第三条  人才优粤卡载明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a卡和b卡。
第二章  申领对象
    ● 第四条  来粤或在粤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尖端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可申领人才优粤卡a卡。
      (一)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著名奖项获得者。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外国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或获奖团队核心成员,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四)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外国专家项目、文化艺术人才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入选者。
      (五)获中国专利金奖前两位发明人或设计人;“白求恩奖章”获得者;“国医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国务院侨办“重点华侨华人创业团队”牵头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科学与技术进步奖”、“科学与技术创新奖”获得者。
      (六)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获得者;广东省“友谊奖”获得者;获广东省专利金奖第一位发明人或设计人;广东发明人奖获得者;广东文艺终身成就奖获得者;广东省新闻终身成就奖获得者;获评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人才。
      (七)“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本土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金融人才;“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百名南粤杰出人才)入选者。
      (八)近三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九)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南粤技术能手奖获得者;“振兴杯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前三名获奖选手。
      (十)其他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尖端人才。
    ● 第五条  来粤或在粤工作的外国国籍、港澳台籍、定居在国外并具有中国国籍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申领人才优粤卡b卡。
      (一)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
      (二)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获中国专利银奖、优秀奖第一位发明人或设计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获广东省专利银奖、优秀奖第一位发明人或设计人。
      (三)“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本土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青年拔尖人才,“广东特支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扬帆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引进紧缺拔尖人才项目和培养高层次人才项目入选者。
      (四)珠江学者岗位计划入选者;广东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五)从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200的高校、国际知名科研院所及实验室引进的博士(包括在站博士后)和副教授以上专家学者。
      (六)从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500的高校、国际知名科研院所及实验室引进的港澳台籍硕士以上青年拔尖人才。
      (七)近三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外商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地区总部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外资或港澳台资研发机构的高层次研发人员。
      (八)其他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服务内容
        ● 第六条  人才优粤卡a卡和b卡持卡人,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户籍办理。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住所或工作所在地办理落户。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安居保障。持卡人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我省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可根据省、市高层次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享受相关安居保障政策;可按规定免费入住我省人才驿站。
     (三)子女入学。持卡人子女入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由持卡人住所或工作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非当地户口的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如确实无法安排入读公办学校的,可选择入读民办学校,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四)社会保险。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到我省居住,并计划在就业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随到随办;持卡人配偶、子女未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
     (五)医疗服务。各地级以上市人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每年为持卡人免费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六)停居留和出入境。
      1.持卡人可按照公安部关于支持广东创新驱动发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在申请永久居留、办理签证证件、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等方面享受便利。
      2.内地居民持卡人可通过正常程序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其配偶、子女、父母如符合公安部有关规定,可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
     (七)工商登记。持卡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受理、限时办结。
     (八)金融服务。
     1.持卡人创办科技型企业可向指定银行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抵押贷款,由指定的国有投资机构提供信用担保、风险补偿。
     2.外籍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我省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和汇兑业务,鼓励银行通过多渠道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九)交通服务。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我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换证、补证和机动车注册、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可按规定购置小型机动车。
    (十)就业服务。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或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十一)其他服务。持卡人可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待遇。
     ● 第七条  人才优粤卡a卡持卡人还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医疗便利服务。持卡人可在我省指定医院特约门诊就医,优先安排入住病房。
   (二)交通便利服务。持卡人在省内乘飞机、高铁时可走优先通道;可登记一辆自用机动车牌号,该牌号车辆在省内不受限行;尚未取得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辆牌证的港澳或外籍人士,可申办1副牌证。
   (三)特设岗位聘用。持卡人可通过特设岗位引进聘用到事业单位,其薪酬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核定。
第四章  申领程序
     ● 第八条  申报。申领人或申领人所在单位登录广东人才网人才优粤卡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申请表》,并提交专家证明、获奖证书、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人才引进证明,聘用(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
     ● 第九条  核发。省人才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才优粤卡资格审核、制作发放和管理。根据申领人在我省的聘用(劳动)合同和实际需要确定人才优粤卡有效期,最长为5年。有效期满需续办的,持卡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续办新证;人才优粤卡遗失时,持卡人应登录广东人才网人才优粤卡信息管理系统挂失,并凭有关遗失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 第十条  失效。人才优粤卡有效期满未续办的自动失效。使用虚假材料取得或持卡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才优粤卡作废。失效或作废卡由持卡人所在单位收回并交发证机关注销。
 第五章  组织实施
    ● 第十一条  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省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外事、市场监管、金融、税务、外汇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人才优粤卡服务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业务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 第十二条  工作机制。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部门职能,分别对本办法涉及事项制定操作指南,明确责任到人到岗,加强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确保人才优粤卡各项服务落实到位。
    ● 第十三条  服务保障。依托广东人才网,建立优粤卡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各部门联网协作,为持卡人提供线上服务。
    ● 第十四条  问责。在优粤卡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中出现违反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损害持卡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省政府于2003年9月29日印发的《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く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粤府〔2003)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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