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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20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国家教育部关于勤工助学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以获得报酬、培养自立及创业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各种服务或劳动。包括通过运用科学知识、技术和技能等为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取报酬的智力服务活动和通过体力劳动为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取报酬的劳务服务活动。
    第三条  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以服务学生,培养能力为宗旨,坚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和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不得影响校园容貌和宿舍管理,不得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
    第五条  学校鼓励与支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学生在课余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应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支付劳动报酬。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把勤工助学活动纳入学生工作范畴,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学生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  学生处是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提供服务的具体部门。
    第九条  学生处管理勤工助学活动的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拓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市场和途径;
    (二)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培训,设立学生勤工助学资料库;
    (三)招聘推荐勤工助学工作人员,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中介服务,协调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的利益,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四)对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监督,调解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学校声誉,对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约、违纪行为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五)结合勤工助学活动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
    (六)建立和健全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七)实施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并指定专职干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各二级学院的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必须接受学生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填写《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由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经学生处审查合格后方可应聘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临时性、一次性和应急性的服务活动则例外。
    第十二条  需要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与学生处联系,由学生处按照用工要求推荐或安排合适的学生为其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  组织勤工助学活动,实行自愿参加,用工单位和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推荐或录用、优先照顾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生给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勤工助学服务活动,应与对方签订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交学生处鉴证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学生处存档一份。临时性、一次性和应急性的服务活动则除外。
    第十五条  学生处对学生从事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了解和收集用工单位或个人对受聘学生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知识与能力水平的评价意见,并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报,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资料库。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经费来源包括如下方面:
    (一)国家规定比例从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勤工助学学生资助发放;
    (二)学生处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收入;
    (三)学生处筹措的其他经费。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由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特困生困难资助和建设、开发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项目经费。勤工助学活动的收入,除用于支付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外,可用部分支付学生处的培训费用和支持学校的学生工作。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经费归属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学校财务处的票据。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由学生处处长或学校主管领导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审批。
 
第五章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这部分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学生有权拒绝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以促进学习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以增长知识、培养能力为主,以获得经济补偿为辅的指导思想,注意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与培养提高素质、全面成才结合起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以学有余力和不影响学习作为前提,以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为原则,在学期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20小时。学生如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学生处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范,不得从事如下活动:
    (一)传销。
    (二)销售伪劣产品。
    (三)销售淫秽黄色的书报、音像资料、电子读物或其他法律禁止的物品。
    (四)其他法律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毁约。
    (二)弄虚作假,欺骗客户。
    (三)消极怠工,拖延时间。
    (四)故意损坏或毁失客户的财物。
    (五)与客户争吵。
    (六)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客户财物。
    (七)向客户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八)其他有悖社会道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或不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规定必须参加的各项集体活动。
    (二)未经许可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或经营性活动。
    (三)在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内销售商品,妨碍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四)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印制、张贴、发放商业广告;
    (五)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
    (六)私自以学校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七)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不遵守本办法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和负责。学校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纪、违规的学生,视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可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如给客户的正当或合法的权益造成损害,责成当事人向客户进行赔偿;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者,学校除按校规处理以外,可交执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可以根据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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